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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欣律师
杨俊欣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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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诉讼策略的胜利

婚姻家庭2013-04-07|人阅读

抚养费纠纷,诉讼策略的胜利

案情介绍

2004年高某(女,化名)与郝某(男,化名)相识,当时郝某已离异。2006年高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后,由于两人关系尚好,就于2007年非婚生育一子,即委托人小高。小高出生后,高某凭借多年积蓄只身承担起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责任。

2011年,高某与郝某之间的关系开始恶化。迫于经济上的压力,高某向郝某索要抚养费,但郝某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予理睬,也不接听。高某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委托律师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起诉前,对整个案件做了分析,认为本案有两个个关键之处:

一是,被告如果拒绝承认与小高的亲子关系,又不配合亲子鉴定,本案会陷入停滞且很难推动。由于同居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小高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也没有载明被告姓名,仅有一段三人一起吃饭时的录音和几张单人照片,仅凭这些证据难以让法官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因此,被告届时不配合鉴定,原告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的风险相当大。

二是,如果鉴定顺利进行并证实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也主张抚养权的将迎来第二个挑战。被告虽然有家庭也并不一定真心希望获得抚养权,但原告却面临被告有可能真的争取到抚养权的风险,这是其最不想冒的风险,因此势必要阐明自己抚养的优势条件,比如经济条件。但原告多年没有工作收入,且没有自有住房,发生在生活和教育上的开支已使积蓄已几近耗光,而且是和前夫同住一个屋檐下,被告极有可能以其没有抚养小孩生活条件,不利于小孩子成长为理由争取抚养权。原告一方面强调自己经济困难希望得到法院在抚养费数额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又顾忌被告利用这一点夺取抚养权,处境很尴尬,届时很有可能为被告所乘,在协商中达成支付较少的抚养费。

如何规避上述两个风险?律师经过缜密思考决定从立案的案由上着手。

本案可选择的案由有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四个,律师最终决定选择抚养费纠纷申请立案。

律师的用意是,第一,原告诉讼请求的是给付抚养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是法院要查明的程序问题,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将直接面对法官而不是原告,这样就加大其对抗风险性;第二,正因为原告提起的是抚养费纠纷之诉,抚养权为原告所有自然是前提,除非被告另外提起争取抚养权之诉,本案只能在抚养费范围内审理。虽然无法阻止被告提起抚养权之诉,但是对被告的意志进行分析,其在争取抚养权上有一定的摇摆性,而代理律师在律师费一定的情况下也不会积极另外提起诉讼,因此这就会给原告可乘之机。

案件审理的进程正如预料,被告虽然不情愿配合亲子鉴定,数次向法庭提交说明推迟时间,但最终还是不敢不配合,而且最终也没有另外提起争取抚养权的诉讼。由于原告取证工作落实的比较好,最终本案取得了满意的判决。

案件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26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原告以抚养费偏低为由、被告以抚养费过高为由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生效。

律师后记

每一个案子因为案由属于同一类型在程序、证据等上面具有很大相似性,互相之间也有多方面的参考意义,但每个案子因为当事人、证据、诉求和其他具体情形不同而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如何通过灵活运用法律、根据现实条件选择能够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最佳策略,是对律师技能和责任感的一个重要考验。本案结果证明,律师的诉讼策略获得了胜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一、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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