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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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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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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例本律师辩护成功亮点:
本案在一审审理中,被告人陈某聘请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吴孝金律师以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但是一审以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三年有期徒刑。在上诉二审中被告人陈某另行聘请本律师辩护也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刑事裁定书

(2012)泉刑终字第1113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广安市岳池县大石乡游家沟村2组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童年9月9日被逮捕现拘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毅,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以原审判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或发回重审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安县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惠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家典

审判员 陈春荣

代理审判员邹仪科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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