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蕾律师
张蕾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法院判赔

损害赔偿2021-12-14|人阅读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法院判赔

原告:张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贾某,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蕾,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文化学校,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校长

被告;孙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司机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某文化学校处补课,2013年11月9日下午12时50分许,原告因快到上课时间,从外向内通过走廊跑步进入教室时,在推门进入教室的过程中因本案另一被告孙某在教室门后对门,导致原告在推门进屋过程中发生门玻璃破碎,割伤原告手腕。原告母亲当即把原告送到医大一院,经过诊断为右腕部切割伤,肌腱神经损伤。原告住院治疗8天,出院继续专科治疗,随诊,因赔偿费用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起诉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原告张某系右手肌腱神经损伤术后,八级残。庭审中,针对二被告之间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双方各执已见。

第一被告文化学校和第二被告孙某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代理人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文化学校的管理过错即学校的教室门玻璃存在安全隐患与被告孙某的主观过错即突然的关门行为二者共同作用于侵权行为中,二者之间虽无意思联络,也无共同的加害故意,但是二者的相结合客观上导致了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是二者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事实,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任何过错,庭审中,被告未能举证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是否临近上课,原告是否有跑的行为与门玻璃的破碎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如果教室的门没有突然关上原告就可以顺利的进入教室,就不会有原告受伤的结果。

案件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95000元整,其中某某文化学校赔偿原告75000元整,被告孙某赔偿原告20000元整。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将上述赔偿款一次性打入原告帐户,案件至此终结。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