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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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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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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丈夫可以要求赔偿吗?

婚姻家庭2013-07-29|人阅读

【离婚法律咨询】我和老婆刚刚结婚一年,上个月检查得知她怀孕了,但她不想要孩子,我不同意,她就悄悄的跑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我很伤心,问能不能离婚,法院会判离吗?我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唐伟元律师回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女性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男性以女性擅自中止妊娠而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能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性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律将生育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但是,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男性生育的权利和意愿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由于现代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职业竞争的压力和抚养孩子成本的提高,夫妻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频现分歧,这类诉讼也随之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如果因为生育子女问题而导致感情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唐伟元律师在此想提醒大家,在结婚前双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交谈,以减少婚后发生矛盾的几率。婚后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附:男、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二.女性不是生育工具,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三.女性在生育方面独自承担更多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将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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