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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承业律师
明承业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为业主成功维权,要回违约金。

合同纠纷2014-10-24|人阅读

1、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J女士因H房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而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0111月,J女士与H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房产公司将位于乌市××路的房屋出售给J女士,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价款××元,于2011年8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则应按日向买方支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J女士依据约定履行了买方义务,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开发的房产直至20137月31日前才完成竣工验收逾期交房23个月与房产公司协商多次,房产公司均不愿意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

J女士,找到我后,要求办理委托,起诉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我接受案件后,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公司的确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逾期交付是因为政府水电暖和天然气施工等方面的因素,且新疆存在冬季施工的问题,存在高考停工的问题,应当扣除上述期间。我认为,被告逾期交付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主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是没有依据,而且给原告的确造成了物质损失,因为双方有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逾期交房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条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为合同中未约定扣除上述期间的违约金,故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违约金103681.6元。被告收到判决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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