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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

犯罪类型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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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案情: 王某经营公司过程中,向他人借款100余万元。其后为归还欠款利息等,开始借高利贷,以还之前借款,如此往复,逐渐导致公司经营恶化,资不抵债。为了继续借款,王某虚构了其在外地拥有的资产、公司等情况,故意隐瞒了个人和公司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刘某等11人借款62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案发后,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为经营公司而借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实施诈骗行为,在犯罪起因和赃款的使用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同时判令王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点评:王某行为能否属民事欺诈,而无罪:我们认为王某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区别是: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进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且,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会积极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没有履行诚意或能力。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确认诈骗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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