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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福律师
孙桂福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合同纠纷2016-04-13|人阅读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案情:苏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 1 箱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 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 ”,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 :“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裁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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