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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庭律师
黄梓庭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孙某非法行医案(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3-03-19|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没有行医资格的孙某在某县某诊所接诊一名儿童,根据儿童家长描述的病情出具了一份处方,后经该诊所主任(具备行医资格)审核签字后,对该名儿童进行治疗,当晚该名儿童病情恶化死亡,后当地公安局对孙某刑事拘留。死者家属要求孙某赔偿人民币80万元。孙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经介入调查和申请司法鉴定,儿童系多种重症并发后送诊所诊治,且儿童父母隐瞒病史和捏造病情。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造成该名儿童的死亡结构是否是由孙某造成?孙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1、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本案,孙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接诊儿童,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但是儿童的死亡结果并不是孙某造成的,鉴定结论中孙某开具的处方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副作用,且出具的处方内容也是根据死者父母的虚假病情描述开具的,所以死者的死亡并不是孙某非法行医行为所造成的。所以孙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这一定罪标准。2、孙某和死者的死亡结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死者家属80万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审判结果:

律师介入后,力促医疗鉴定机构尽快出具了死者死亡鉴定书,积极取证,采集了死者之前住院的诊疗记录和医护人员证言证词,当地公安局对孙某解除了刑事拘留决定,后与死者家属磋商,在经孙某同意的情况下,孙某出于人道主义给付死者家属人民币5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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