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当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6万元,该认购书约定程某应于当月15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由于程某家里有事,未能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知程某,按程某的条件及国家新出台的房贷政策,程某只能一次性全额付款。此时,程某提出要求解除《房屋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律师分析及代理过程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国家房贷政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本律师认为,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在程某无法如期获得银行贷款时,应以现金补足房款。因此,程某以政策变化作为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程某应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定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