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6万元,交房时间为2009年5月4日。宋某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2009年5月4日某房产公司并未能够如期交房,原因是市政给水管网不能配套完善所致。根据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出现交房延期时,应按日向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宋某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及代理过程
宋某委托本律师维权。本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房产公司认为市政给水管网不能配套完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要求免除责任,该观点不能成立。至于市政公司是否对于某房产公司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的负担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判令某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