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军营律师
王军营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分公司担保,总公司担责

公司法2013-04-16|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公司下设分公司的负责人,经杨某以该分公司名义担保,胡某借给杨某的朋友刘某20万元用于经商。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经营亏损,已经躲了起来。此时胡某找到杨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此时杨某称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所签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律师分析与代理过程

作为胡某代理人,本律师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老板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而徐老板及经营部应该为擅自担保的行为埋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企业法人承担。最终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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