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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强律师
张卫强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关于非典型期权的认定,桂××婚后财产分割一案。

婚姻家庭2013-07-06|人阅读

案情简介:桂××与其妻子贾××于2007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在的单位某矿业集团公司向其分发 “期权”191372余元。该“期权”在20071月转股1万余元,于20081月转股4万余元,在20111月将剩余期权全部转为股份,并将三次转股的金额折合为现金一次全部支付给桂××。后贾××得知前夫分的巨额款项,便向法院提起分割该财产,并要求分的十万元。

律师介入:××聘请我作为律师介入后,我详细了解了××对该“期权”的解释并要求其将所在的单位分发该期权文件调取过来,经过仔细研究后得知,该“期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期权。后结合《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认为贾××最多分的20071月转股1万余元的一半。经过一审裁判,法院完全采纳代理人的观点,判决××支付贾××7000余元。后贾××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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