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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律师
福建-漳州
主办律师

未经家庭成员同意签订的自留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民商法2019-05-13|人阅读

【审理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汤甲委托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沈秀珠律师、杨清江律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汤甲   

被上诉人:汤乙、汤丙(汤乙妻子)

汤乙以位于云霄县顶城村的0.14亩自留地系分给其一家五口人的自留地,2018年4月,汤甲将涉案自留地上种植的龙眼树砍伐掉,汤乙报警,期间汤甲出具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欲证明其在2012年1月28日向汤乙的妻子汤丙转让该土地,并支付价款1000元。对此汤乙认为自己的妻子汤丙与汤甲在2012年1月28日并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是汤甲在汤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2016年书写之后,要求不识字的汤丙在立书人处按手印,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行为,故而提起确认汤甲与汤丙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 云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汤乙家庭户拥有讼争自留地经营权,有汤乙提供的自留地长期使用权证加以证明,该土地经营权合法有效。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汤丙不是讼争自留地登记证书上的人,也不是经家庭成员的推选或委托的农户代表人,其无权代表其家庭成员与汤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侵犯了汤乙的土地经营权,故判决汤甲与汤丙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后汤甲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的过程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们根据汤甲提供的资料起草了民事上诉状,在卷宗移送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调阅了一审卷宗材料,并根据案件的发展过程,让汤甲向一直知晓涉案自留地已由汤丙转让给汤甲的当地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以证明汤甲以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自留地且当地村委会亦同意转让的事实。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自留地系历史产物,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自留地与其他承包地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区别,自留地应按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基本也是如此处理,且本案的自留地的转让并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转让后一直由汤甲掌管使用,合同履行已长达十年实践,汤乙在内的家庭成员不知晓,显然违背常理,况且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均非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村委会将涉案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助费补偿给汤丁,足以证实村委会不仅知道讼争自留地的转让且同意该转让,判决撤销云霄县法院判决,驳回汤乙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策略】:

1、讼争自留地能否转让问题

自留地属于历史产物,农业税取消后自留地与承包地已没有明显区别,假设涉案的自留地未纳入承包地的范畴,则自留地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并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自留地的流转纠纷宜有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处,不宜纳入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既然涉案的自留地未纳入承包地范畴,则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理,且在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也就是不得改变由上诉人汤甲管理使用涉案自留地的利用现状。故而自留地是可以转让的。

2、汤甲受让讼争自留地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的自留地系汤乙、汤丙及其三个子女平等享有,汤乙、汤丙及其三个子女作为涉案自留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平等的自留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只能由土地承包方代表行使,汤丙作为承包方家庭成员之一当然可以代表其家庭成员汤乙及其三个子女与上诉人汤甲签订自留地转让协议,且上诉人汤甲已支付合理的对价1000元给被上诉人汤乙、汤丙及其三个子女一家,且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涉案的自留地长达10年时间,并未侵害汤乙、汤丙及其三个子女承包经营权,故汤甲属于善意第三人。

3、讼争自留地转让是否经过村委会同意

2011年底,汤甲、汤乙、汤丙所在的村因修新村伯公庙的需要,村委会征用了涉案自留地0.04亩及该地上的一颗龙眼树,并将土地补偿款及赔青款1390元交由汤甲的弟媳汤丁,足以证实村委会知情且同意转让的事实。

【办理案件启示】:

讼争自留地是否由汤甲实际占有管理使用,在一审过程中汤甲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是否经过村委会同意,汤甲亦没有提供证据,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顶城村新村伯公庙道路征地赔青确认表、列屿镇顶城村付款凭证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村委会同意转让讼争自留地,且讼争自留地已由汤甲实际占有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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