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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律师
福建-漳州
主办律师

商标异议答辩书-成功案例

商标法2021-01-15|人阅读

被异议商标:鳄了么

被异议类别:29

商标注册号:32011100

答辩人(被异议人):漳州市**鳄鱼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村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07室

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异议答辩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答辩人(被异议人):漳州市**鳄鱼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村

一、异议人称答辩人的商标“鳄了么”与异议人的商标“饿了么”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答辩人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的商标“鳄了么”中的“鳄”与异议人商标中的“饿”在文字字形和含义上均存在巨大的差异,极易辨识。

1、从文字字形上看,“鳄”与“饿”差别迥异,极易识别,“鳄”与“饿”在字形结构的左、右部分均不相同,一个是鱼字旁加咢,一个是食字旁加我,均为不同的字,相关公众一眼就能看出当中的明显差异。

2、从含义上看,答辩人商标中的“鳄”不属于日常用语,系答辩人独创设计,灵感来源于答辩人驯养的特许经营的鳄鱼,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异议人作为一个点餐平台的含义完全不同,异议人作为一个点餐平台,只有当公众饥饿又不想自己做饭才会通过其平台叫外卖,平台的商品为各个商家的入住,并非异议人自己生产,两者的产品定位完全不一样,故,答辨人的商标“鳄了么”与异议人商标“饿了么”不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二)“了、么”为语气助词,并不是异议人独占的标识,答辩人“鳄了么”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饿了么”整体有明显区别。

答辩人以被异议的类别 “29”并以语气助词“了么”为关键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官网查询可知,以语气助词“了么”为后缀的29类商标有68个,已经核准注册商标加上异议人的商标共16个,分属于各行业,有食品领域、投资领域、电子商务领域、水产领域、文化传媒领域,其中不乏与异议人相同领域的经营者,况且,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商标权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故“了、么”作为语气助词,异议人无权独占标识,如前所述,答辩人“鳄了么”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饿了么”整体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以上证据见:

证据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官网打印的部分以语气助词“了么”为后缀的29类商标中已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打印信息(共12页)

(三)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规定:“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好哥、好歌;高太斯、高泰斯;幸运树、幸运数”,如前所述,答辩人的商标“鳄了么”从含义、字形或整体外观,产品定位都与异议人的“饿了么” 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已对“鳄了么”商标进行注册公告,足以说明商标局的审查人员认为“鳄了么”与其他已经注册的商标,包括“饿了么”在内不存在相同或类似。

以上证据见:

证据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答辩人的商标“鳄了么”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共1页)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商标“鳄了么”与异议人的商标“饿了么”存在巨大的差异性,极易识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异议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二、答辩人的商标“鳄了么”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持有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鳄了么”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肉、食用动物骨髓、腌制肉、肉干、肉丸、鱼(非活)、鱼制食品、肉罐头、水产罐头、肉松。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肉、加工过的槟榔、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水果罐头、蛋、果冻、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牛奶、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衣,被异议人的商标仅、“ 鱼(非活)与异议人的商标核定使用的、“ 鱼(非活)”属于同一群组,其余均不一致,答辩人认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同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结合。答辩人的商品来源于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中载明的野生驯养动物暹罗鳄,答辩人亦持有福建省林业厅颁发的《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漳州市宇晨鳄鱼养殖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答辩人可以对野生驯养动物暹罗鳄进行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答辩人为实体销售、线下销售,经营的范围为鳄鱼、水产养殖、繁殖、加工、销售,属于水产养殖领域,而异议人并未持有相关许可证,其产品更多是商家的入住,其功能是作为点餐平台,为线上平台,所以答辩人的商品在制作材料、生产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异议人的商品有明显区别,因此,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共存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性的近似。

以上证据见: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国家林业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共2页);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共1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漳州市宇晨鳄鱼养殖有限公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野生动物经营管理利用专用标识(共2页);

答辩人养殖的鳄鱼实物图片(共2页);

三、异议人关于答辩人摹仿、搭便车一说纯属污蔑、毁谤、无任何证据支撑。

(一)经查询,商标局并未将异议人的商标“饿了么”认证为驰名商标,异议人称“饿了么”为驰名商标、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纯属其主观妄想,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故异议人提出答辩人摹仿一说,纯属毁谤、污蔑。

(二)异议人未能提供答辩人的产品和异议人商标“饿了么”的产品相似的实物图片证据,异议人也未能提供答辩人的产品在线上、餐饮等销售渠道与异议人商标“饿了么”的产品相似的产品证据,异议人关于答辩人搭便车的说辞,纯属主观臆想、扭曲事实的污蔑行为。

(三)、答辩人本身就被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南靖县农业局列为全国基层水产技术推广补助项目县、水产科技实验示范基地,答辩人本身即具有相当的名气,根本无需搭异议人的便车。

以上证据见:

证据四:答辩人与**县农业局签订的《**县2015年基层水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试验示范基地任务合同书》及现场示意图

综上所述,答辩人“鳄了么”的商标系根据答辩人自己特许驯养的鳄鱼申请注册,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异议人“饿了么”的商标文字字形、含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制作材料、生产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异议人的商品有明显区别,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饿了么”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违背良知、扭曲事实称摹仿、搭便车纯属污蔑、诽谤,恳请贵局查明事实后,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并核准答辩人“鳄了么”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此致

答辩人:漳州市**鳄鱼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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