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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律师
福建-漳州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商-劳务纠纷-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2014-04-29|人阅读

原告李某(化名)系被告漳州市某公路分局雇请的道路养护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1125,李某在道路养护期间受到第三人陈某(化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害,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事实。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着手收集证据,并向某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工伤认定科认为申请工伤缺乏证据证明李某与漳州市某公路分局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后,代理人向劳动监察大队报案,申请劳动监察大队调查证据,调取的证据只能证明李某系漳州市某公路分局某公路站聘请的按天支付工资的工人,故,无法证明李某与漳州市某公路分局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鉴此,工伤的之路终止。代理人只好根据劳动监察大队收集的询问笔录及代理人收集证明等证据向某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本案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94106.02。法院受理后,漳州市某公路分局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某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经开庭审理并经由法院主持调解,漳州市某公路分局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30300元,因鉴定费属李某举证责任,该费用漳州市某公路分局不同意赔偿。第三人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8000元,与此同时,漳州市某公路分局放弃对第三人陈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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