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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律师
福建-漳州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民商-离婚

离婚2014-04-29|人阅读

离婚纠纷

案情:原告欧某与被告洪某经人介绍谈婚事,并于某年某月某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农村仪式婚礼,并于同年某月某日到杜浔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于第二年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有对外欠款。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受案过程:本案系原告(委托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接受委托后因委托人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婚生子户籍证明,本代理人先后到杜浔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调取其婚姻登记信息,并到杜浔镇派出所调取原、被告及婚生子的户籍证明。

裁判过程:经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从刚才的庭审调查可知,原告于20111月曾经起诉过一次离婚,可能是法庭考虑到再给一次机会也许能够让原告与被告之间能和好,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但是六个月过去了,被告从未主动与原告联系,也没对原告作出任何想要挽回夫妻感情的行动,导致双方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仍然未能和解,依然是形同陌生人,可见,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其次,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九年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从来都是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原告一个人艰难的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小孩,而被告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经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再次,被告经常无缘无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心理上和身体上受到严重伤害,被告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因此,综合以上方面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应归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自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开始不承担家庭义务,孩子的起居生活都是由原告一人在照顾,像被告这么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跟他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鉴此,建议法庭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感情尚好没有破裂,退一步讲要离婚婚生子应跟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的协议,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现在实际掌管的当事人所有,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每月人民币300元的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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