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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珠律师
沈秀珠律师
福建-漳州
主办律师

银行卡被盗,法院判决银行全赔-民商-储蓄存款合同

债权债务2019-05-10|人阅读

案例类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办案时间:2017120日至201776

办案单位: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办 案 人:沈秀珠

案例基本情况:

20097月,吕某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处办理银联储蓄卡一张,账号:62218……488,同时开通了手机银行业务。20161223日,吕某手机短信显示:19:14分消费金额137953.9元、19:19ATM跨取4505元、19:20 ATM跨取810.9元,三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43269.8元。吕某发现后,立即通过手机银行于19:29分挂失,并立刻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第一时间到最近的ATM机操作证明其仍持有卡片。20161224日,吕某取卡后把吞卡取卡登记簿提供给公安机关,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向原告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于20161227日立案侦查,但刑事案件尚未结案。

办案思路及结果:

用户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将款资存入该帐户后,双方即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约定凭密码支取,故转支款项应具备的条件是:1、银行卡;2、真实有效的密码。

本案中,吕某在交易发生后迅速通过手机银行挂失并报警,经自己操作后ATM机吞卡,有操作凭条、ATM机吞卡及归还用户登记簿为据,证实吕某及其银行卡在事发当晚均位于河口,但原告提供的河口县槟榔路营业所账户交易明细,无法体现交易具体地点,但从该交易明细可以看出,通过ATM跨取的两笔金额4505元、810.9元均不是整百的,其中的810.9元则为整数,根据中国境内ATM机取款常识,足以说明取款行为不可能在国内ATM机上操作,根据时空距离判断,吕某不可能持同一张银行卡往返国内国外操作,故应认定此次银行卡交易是伪卡盗刷行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吕某存在未尽到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因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作为发卡行,在办理存取款业务中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承担吕某因银行卡被盗刷的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的启示:

1、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同时,持卡人应在ATM机进行吞卡处理,并保留好凭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

2、办完上面的操作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持卡人在必要时可记下客服人员的号码,以便将来在诉讼中核实情况,然后办理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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