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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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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过期酿车祸 保险公司不担责

损害赔偿2013-04-20|人阅读

临时牌照过期酿车祸 保险公司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1-03-14 14:00:27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驾车族都知道,购置新车未取得正式拍牌照前,车主往往会靠临时行驶号牌开车,可个别司机却忽视了临时牌照使用的期限。若驾驶超过期限临时牌照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车损,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部分是不予理赔。31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熊霞(化名)状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7.6万余元保险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熊霞之诉不予支持。  2008916日,新上海人熊霞以新购置的丰田牌轿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多种险种,保险期间自2008917日零时起至200991624时止。  200811330分许,熊霞驾驶还未正式上牌照,仅挂临时牌照丰田轿车,沿某小区道路由北向南直行至十字路口时,与案外人沈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碰撞,造成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熊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95月,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熊霞赔偿沈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184.3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沈某12.1万余元。熊霞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部分主张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熊霞状告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已在申请正式牌照过程中未办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部分商业险保险金7.6万余元。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熊霞持有的车辆临时牌照已过有效期限。根据商业险约定,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故不同意熊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对熊霞持有过期临时行驶号牌上路,与开摩托车的案外人沈某碰撞,是否该赔偿存在分歧。而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及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熊霞持有的临时行驶牌号,有效期止于20081024日,出险时熊霞持有的临时行驶号牌已过期限,据此保险公司有权按合同免责条款不予理赔。熊霞认为保险公司未将保险条款告知她,而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已注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车辆出险时没有合法有效的号牌责任在熊霞,遂法院作出对熊霞不予支持的判决。

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应与机动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分担损失,不足部分,事故责任人之间按各自过错责任比例分担。这样处理,既没有减轻未投保机动车车主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没加重受害人和投保的另一方机动车车主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更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立法目的和宗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分担驾驶人员的风险,有利于国家强制保险制度的推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就本案而言,对游某的几项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即承担2.8万元赔偿责任,黄某未投保交强险,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由于黄某属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就超过其份额的部分可对黄某进行追偿。(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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