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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律师
王庆云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一起工伤能否获两份赔偿?

其它2013-09-25|人阅读

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

引言:现实中,工伤赔偿经常与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那么,受害人能否同时提起两种请求两种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以及如何处理两种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本期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展开。

[案例简介]:

2009年10月19日晚6时许,李XX自所在单位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刘XX的车追尾相撞,造成李XX重伤、伤残十级。2010年2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XX受伤属工伤,同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能力伤残为六级。2010年4月1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刘XX自愿赔偿李XX医疗费等损失68000元,李XX对此表示同意,并实际获得该项赔偿。

同年4月28日,李XX以属工伤为由要求其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但该单位以其与刘XX就交通事故赔偿已达成一致协议并获得赔偿,与本单位无关为由拒绝支付。2010年6月,李XX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23637.23元。经一审法院审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

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立法,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但是对于这俩种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及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却没有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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