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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辉律师
冯光辉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保证子女不参加集体财产分配是否有效案例

债权债务2013-11-10|人阅读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系杨家围墙社区居委会成员,原告于母亲一直生活居住于该社区。2005年至2011年期间,杨家围墙村村民委员会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款共计57500元。20126月份,杨家围墙居民委员会改制成立杨家围墙居委会,同时以社区居民委股东成立某置业公司。2012年年底,杨家围墙居委会向居民发放分红款12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给付分配款及分红款。

庭审情况:被告辩称:1、原告母亲系嫁农女,根据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分配方案,本村嫁农女没有权利参加分配,其子女更无权参加分配。2、原告落户在本村,是在其母亲要求下,为了上学才落户的,办理户籍时,其母亲承诺其子女不参加认识分配。3、某置业公司成立在后,不应当承担分赔款的责任,杨家围墙居委会仅是组织形式,没有承担能力,不应成为被告。4、原告之诉已过了时效,不应支持。

另,法院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明分配款项的事实。同时查明,原告母亲在2005年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自己参加分配后,其子女不参加任何分配。

代理人认为,原告落户至杨家围墙村,应享受村民待遇。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其放弃原告村民待遇的权利,损害了原告之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居委会系原村委会改制而成,应承担之前的责任。某置业公司虽成立晚,但其实质是由村集体财产出资设立的,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之意见,认为,原告之母所写保证无效,故判决两被告共同给付分赔款57500元。

律师总结:本人代理原告,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分配款项及未果时效的关键问题。并发表了中肯的法律意见,使大部分诉讼得到支持。至于其他分红款系改制后股民享有的股东权利,应另案处理,法院如此审理并无当,原告之权利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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