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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宪平律师
邝宪平律师
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欠款凭证有约定,应按约定承担律师费

债权债务2022-05-28|人阅读

欠款凭证有约定,应按约定承担律师费

一、裁判要旨

根据《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 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据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的请求。原、被告双方已在《欠条》上约定了律师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告主张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律师费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000元。

二、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小工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部分赔偿款,尚欠1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并不出具欠条,直到2020年1月21日,在原告多次强烈要求下,被告才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一次性全部付清,如到期未付清,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以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因被告未兑现自己的承诺,拖欠一年多时间,再次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000元。

三、案例评析

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一般情况下,律师费承担原则是“谁委托谁承担”,但特殊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律师费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或违约方承担。《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人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支付的律师费用。

本案中,原、被告《欠条》明确约定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原告已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当然有权要求被告予以承担。法院在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比例时,已考虑了律师费的收费是否符合江西省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如金额是否过高等)、原、被告各自的过错比例、案件的胜诉比例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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