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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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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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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支取亡夫存款遭拒,法院要求银行连本带利给付

继承2023-03-12|人阅读

妻子支取亡夫存款遭拒,法院要求银行连本带利给付

(一)裁判要旨

李某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自的权利和义务。李某生前在被告处存款6万元,被告应按储蓄合同约定给付李某存款及利息,因李某已死亡,其配偶持有被告出具的储蓄存单,原告是李某唯一合法继承人,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年轻时一直单身未娶,无儿无女,父母早亡,2002年5月份与原告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1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5月23日,李某病故,原告是李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李某生前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在被告处存款5笔共计6万元,该6万元存款系原告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笔存款存期均为1年。因李某生前看病及死亡办理丧事,原告支出很大一部分资金,原告办理完李某的丧事后,持5张存折到被告处支取存款,被告拒付。

2021年12月20日,原告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5张、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李某在我行存款6万元是事实,存款期限是一年定期,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原告如果依法提供相关手续,我行会依法为原告办理取款业务。

法院认为,李某生前在被告处存款6万元,本案应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李某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自的权利和义务。李某生前在被告处存款6万元,被告应按储蓄合同约定给付李某存款及利息,因李某已死亡,其配偶持有被告出具的储蓄存单,原告是李某唯一合法继承人,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022年1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例点评

亲属去世后留下的存款属于遗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法定继承权,因为银行不能确定其继承人的情况,所以不能直接凭存单将存款取出来。

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很多(如配偶,子女,父母)情况下,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银行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储户的权益,以免发生盗取引发纠纷。面对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方法。方法一是所有法定继承人可以到公证处申请公证,然后向银行出具公证书、老人死亡证明等材料,钱款方可取出;方法二是通过诉讼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或法院作出判决,确定遗产的继承分配。

本案中,李某生前未生育子女,其父母早年均已亡故,原告是李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李某在被告的6万元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共同财产中属于李某的遗产部分,也应由其配偶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在法律的规定下,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也守护了亲情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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