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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宪平律师
邝宪平律师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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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离婚2023-03-13|人阅读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一、裁判要旨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唯有父母均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才享有监护权。本案中,两个孩子的父亲因病去世,故原告是两个孩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其孩子的监护权,具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二被告虽然一直在抚养男孩,但不是男孩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无监护能力,因此二被告应当将男孩交由原告进行抚养和教育。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5日,原告与其丈夫马某同居生活,2017年9月29日,原告和马某在当地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生育一男孩(现年9岁)和一女孩(现年7岁),男孩现随马某的母亲一起生活;女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20年1月2日,原告丈夫因心脏病发作去世。2020年8月,原告与马某的母亲和弟弟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带女孩回娘家居住。

2021年2月4日,原告以监护权纠纷案由将马某的母亲和弟弟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亡夫马某所生男孩和女孩判归原告抚养;二被告将男孩交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男孩一直由二被告抚养,现男孩愿意与二被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变更为二被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唯有父母均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才享有监护权。本案中,两个孩子的父亲马某因病去世,故原告是其孩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其孩子的监护权,具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二被告坚持抚养和教育男孩的心情可以理解,辛苦抚养男孩的善良风俗应当受到鼓励,但侵害了孩子母亲享有的权利。虽然二被告一直在抚养男孩,二被告并不是男孩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无监护能力,因此二被告应当将男孩交由原告进行抚养和教育。故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要求抚养男孩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2021年9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对男孩、女孩享有监护权;被告将男孩交由原告监护。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例点评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条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作出了规定,监护人具有法定是顺序,只有在顺序在前的人无法担任监护人时,顺序在后的人才能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原告与其丈夫马某是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后来马某因病去世,原告作为母亲变成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第一顺序监护人。马某的母亲是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奶奶(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监护人,依照上述规定,只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均去世,或者两个孩子的母亲没有监护能力情形下,祖父母才能变成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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