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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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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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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老人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后,应归还垫付费用

婚姻家庭2023-03-13|人阅读

孤独老人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后,应归还垫付费用

一、裁判要旨

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与监护事务相关之监护形式。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有权解除监护协议。现原告要求该协议,庭审中被告思维清楚、表达流畅,亦同意与原告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第三人也同意解除该协议。原告积极履行照顾被告职责,为被告看病、生活、出行等实际支出93284元,被告应当退还原告93284元。

二、基本案情

钟女士与亡夫张先生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张先生与前妻有一养女张女士。刘女士系钟女士侄女,何先生系钟女士的外甥。

2019年10月23日,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钟女士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原告刘女士为意定监护人,第三人何先生为意定监护监督人,被告钟女士为意定被监护人。同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现被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该协议并未生效,且原告既无意愿也无能力担任被告的意定监护人,原告的经济条件及精力均不能支撑其担任意定监护人。

2021年1月8日,原告去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撤回其对被告的意定监护承诺。原告随后以监护权纠纷案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意定监护协议,取消原告的意定监护人身份,原告不承担任何监护人义务;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费用93284元等。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其与原告的意定监护协议。第三人述称,同意解除意定监护协议。

2021年5月12日,经法院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意定监护协议。法院也走访了当地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陈述,在原告不管被告之后,居委会给被告之养女张女士做工作,希望张女士照顾被告,还为被告联系了养老院。现养女承担了照顾被告的责任。被告在2021年3月10日立下遗嘱,该遗嘱载明:现居住的北京市某区一套住房系与养女共同财产,被告有50%产权,去世后,该50%产权归养女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与监护事务相关之监护形式。本案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被告有权解除监护协议。在诉讼中,被告思维清楚、表达流畅。经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第三人也同意解除该协议。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照顾被告的职责,为被告看病、生活、出行等实际支出93284元,被告还应当退还原告93284元。2021年11月17日,法院依照《民法典》第33条、第464条之规定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93284元等。

三、案例点评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提前与其近亲属或其他信任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或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况时,由自己预先设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该条规定来看,意定监护具有如下特征:①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②监护人的范围较为广泛,不限于法定监护人,也不受法定监护人顺序的限制。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④只有在设定意定监护的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职责。本案中,原告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被告有权解除监护协议。在诉讼中,被告思维清楚、表达流畅。2021年5月12日,经法院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第三人也同意解除该协议。法院结合询问和庭审时的状况以及走访调查,认定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作为监护人可以解除协议不履行职责,于是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对解除协议后,原告垫付的费用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最早出现在2015年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之中,但该条适用主体还只是老年人。2021年,《民法典》第33条对其进行吸纳与修改,将意定监护适用主体从老年人扩大到所有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相较于法定监护而言,意定监护最大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事项的委托、监护生效的条件等均是依据被监护人自身意愿所确定,故而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但是,《民法典》中没有规定意定监护必须要采取公证,但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公证机关介入进行监护公证,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北京市某公证处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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