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张某来电咨询:张某与2010年10月23日在工作中因机器设备故障致使手部受伤,单位领导让他在家养病,领全额工资,至2011年8月,一直未接受工伤处理,虽多次向单位领导反映,领导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问:申报工伤有无时间限制?
律师答疑: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收到伤害后,并不当然享受工伤待遇,需要依法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通过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才享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建议:
如果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劳动者未能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的话,就失去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如果想获得补偿的话,只能向法院起诉。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法院并不受理这种未经过工伤认定而直接向法院主张工伤赔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