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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桂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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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与上海**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争议2013-12-05|人阅读

W与上海**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W于2011年6月14日进入上海**顾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专案经理一职,月薪为6000元整,进行现金发放模式,工资签收单分两部分,在同一张A4 纸上。W 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W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才为W缴纳社保,并且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2012年9月公司与W补签了劳动合同,并要求W落款日期签订为2012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工资为2300元。因公司一直未补缴社会保险,且2011年的劳动关系未落实到书面合同中,W于2012年10月中旬口头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挽留,但是到2012年10月底公司要求W2012年10月31日离职。W在2012年工作期间加班230个小时,离职当天发放了加班费5750元,尚欠加班费10112.06元。W在职期间未享受过年休假。W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000元;2、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至2012年10月双休日230小时加班工资差额10112.06元;3、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31日应休未休年假6天工资4965.51元;4、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5、要求公司为W办理2011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一天的年休假工资和2011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1、倒签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这需要劳动者自己取证。2、工资问题,现金发放,并且单位制作了两份工资签收单,给劳动者后期的维权带来了很大难度,所以希望劳动者及时讨要工资单,以备维权时无法操作。3、劳动关系确认问题,是劳动者最难的,苦于没有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是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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