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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玥律师
马玥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道交事故当事人承担50%责任,获得100%赔偿

其他2013-06-13|人阅读
案情简介: 出租车司机A凌晨驾驶出租车沿金祝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违法向左转弯,与被告E驾驶的属被告F所有的延体育场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宝马X5汽车相撞,致使被害人A严重受伤,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同时车辆相撞后撞倒路边电线杆,并砸毁停在路边属H的汽车一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湖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E与出租车司机A负同等事故责任,H无责。 出租车司机近亲属找到本律师事务所,询问死者本人需承担50%责任,是否只能获得一半赔偿,怎么样才可以最大程度上获得赔偿?办案思路: 此案关系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且出租车驾驶员自身负有50%的责任,要想获得全额赔偿需要理清关系,分步实现。第一步,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起诉E、F、G、H、I,得到50%赔偿。第二部再以雇员受害赔偿起诉出租车公司,获得未赔偿的50%部分。案件结果: 第一场诉讼,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赔偿额的50%,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主动和我们联系,在我方主持谈判下,同意与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剩余50%部分赔偿。附:起诉状原告一:B,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原告二:C,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原告三:D,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被告一:E,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二:F,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三:G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XX。被告四:H,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五:I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拱墅区湖墅南路。法定代表人:XX。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16139.68元,其中医疗费189713.37元、误工费1595.48元、医疗辅助用品费27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死亡赔偿金576943.33元、丧葬费15325元、交通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由第三被告在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3、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金第三被告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01月09日00时25分许,第一被告驾驶属第二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AXXXXX号小型越野车,在体育场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金祝北路口时,与在金祝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后向东左转弯的由受害人驾驶的浙ATXXXX号小型轿车侧面相撞,致使被害人严重受伤,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湖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第一被告与受害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经查,第二被告对其所有的浙AXXXXX号小型越野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99000元,丧葬费30000元对于剩余的医疗费用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此次道路交通造成受害人死亡,造成原告家庭破碎,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此 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一一年XX月XX日协 议 书甲方:XX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乙方:XX丙方(A家属):B、C、D丁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甲乙丙丁四方针对2011年1月9日浙ATXXXX出租车与E驾驶的浙AXXX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A死亡一事,在2011年7月20日初步协商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平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丙丁四方依据(2011)杭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A死亡的各项赔偿金额:医疗费189713.37元、误工费1595.48元、医疗辅助用品费27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死亡赔偿金576943.33元、丧葬费15325元、交通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816139.68元(大写:捌拾壹万陆千壹佰叁拾玖圆陆角捌分整),扣除XX保中山支公司承担的122000元及XXX保险浙江分公司承担的12100元,剩余赔偿金额为682039.68元。因交通事故中A与E系同等责任法院判决E与A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41019.84元。二、甲方因该交通事故垫付10713.37元医疗费,丁方XX财险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垫付3万元医疗费。丙方对此40713.37元予以确认。三、乙方因该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抢救费1573.5元、住宿费9833.2元、清障费和停车费950元、停运损失69600元(600元/天*116天,1月9日至5月4日),共81956.7元;乙方还支付浙ATXXXX出租车修车费6万元,E为维修浙AXXXXX宝马车花费388491元。丙方对上述费用予以确认,并同意自己承担81956.7元的50%即40978.35元及两车维修费用448491元的5%即22424.55元,小计63402.9元。四、甲方作为出租车的经营单位,同意在道路交通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向丙方赔偿341019.84元(大写:叁拾肆万壹千零壹拾玖圆捌角肆分整)。丙方同意甲方在承担的责任内,直接扣除丙方在本协议第二、三条中确认的费用共104116.27元,即甲方只需向丙方支付236903.57元(大写:贰拾叁万陆千玖佰零叁圆伍角柒分整)。五、丁方XX财险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认可,并同意按341019.84元的金额进行理赔,扣除之前已预付的3万元医疗费,即在承运人责任险中向甲方支付311019.84元(大写:叁拾壹万壹千零壹拾玖圆捌角肆分整)。六、丙方在领取甲方款项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本协议附件的材料清单,并无条件配合甲方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七、本案就此处理,甲乙丙三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丙方不得就该起事故向法院、政府或仲裁委员会等部门主张任何权利。八、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一份,相关机关一份,签字生效。如果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签章): XXX 乙方(签章): XXX 丙方(签章): XXX 丁方(签章):XXX日期: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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