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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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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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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与最低工资

劳动争议2013-06-08|人阅读
病假工资与最低工资
  

【案例背景】陈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04年9月,因患妇科疾病住院治疗2个月,住院期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发给陈某病假工资550元,由其丈夫代领。陈某出院后认为厂里发给自己的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6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厂方每月补发100元工资,但遭拒绝。为此,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陈某做工作,说明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陈某不接受,后裁决对陈某的申诉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最低工资标准。前面几个案例已经提到,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是针对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而设定的保护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反之,则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保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职工陈某患病住院治疗2个月,显然不能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因此,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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