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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疆南律师
闫疆南律师
湖北-襄阳
主办律师

林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案及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10-30|人阅读

2012年冬的一天,林某的姐姐通过熟人介绍从浙江远道而来,找到我,因其弟弟在樊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委托我为其弟弟林某辩护。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起诉阶段。首先会见了林某,随后又在检察院查阅了案卷,了解了一些基本的案件情况。原来,自2011年5月以来,林某在樊城租住的房屋内购置了电脑及相关的发票打印设备,先后制作了七十余份假发票并非法出售,涉案金额达三百多万。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我发现林某有立功的事实,但卷宗中没有相关证据反映。并且在检方的起诉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认定。与检方和法院沟通后,我找到办案的侦查机关,调查核实并取得了林某立功的证据。最终林某立功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认定。我全部的辩护意见均得以采纳,法院判决林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名成立,对林某处以缓刑。

判决宣判后,林某在2013年春节前回到了家人的身边,但愿他在今后的生活中依法自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法律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林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林 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材料,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现就本案的基本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林 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林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检举、揭发了谢 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使国家利益得到了极大的维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均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林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林 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认罪态度好,有诚恳的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林 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有积极悔罪态度,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林 之前从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被告人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进行询问时,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真诚坦白、彻底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真诚的认罪服法,供述事实前后一致。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小,主观恶性极小。

2、被告人林 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林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林 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 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属正在积极筹备罚金,准备缴纳罚金,以弥补因被告人的行为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争取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家庭贫困,且已离异,家中还有老人和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抚养。辩护人认为,林 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希望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此 致

南漳县人民法院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闫疆南

0一三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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