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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公证员律师
张瑜公证员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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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炒房“擦边球”不好打

其他2013-04-02|人阅读

公证炒房“擦边球”不好打 记者了解到,仅今年上半年,思明区法院就受理因为公证炒房引发的官司近百起,不少公证炒房者遭遇纠纷,损失不小。 “只要投资者将全额房款付给卖家,双方到公证处进行登记,投资者就会得到一份‘全权委托代理公证书’,有权将房子再卖出去。”一名房产中介透露,整个过程并不用到房管部门进行过户登记,“你的名字并不会出现在房管局的系统上,限购的制约根本不存在,你爱买几套就买几套,赚了差价后,再把房子转出去。” 由于是通过公证进行的交易,炒房者并不用支付过户费,也无须缴纳契税。有了这种“新招数”,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已变身为“中间人”的公证炒房者来说,几乎成为一纸空谈。 这样的房产交易,似乎将炒房“游离”于限购调控之外。事情真的有这么简单吗? 案例1:一房三卖,公证买房惹官司 张先生原本想通过公证炒房牟利,不料通过公证买来的房子,被原房主悄悄地卖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去年年底,张先生打算将公证买来的一套房产卖掉,经过房产中介找到买家黄女士,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并收到部分购房款。张先生去银行办理解押,却发现按揭款已经被人提前还清,自己的房子早就过户给了一个姓郑的人。 原来,张先生这套房子是前年从徐某手中买的,当时徐某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委托权限里约定,张先生有权代办房产出售手续,但徐某很快又把房子卖给另一位购房人,并办理产权过户。 因为交不出房子,张先生被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二审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是接受徐某的公证委托出卖这套房产的,是代理行为,其行为也应该由徐某承担责任,终审判决要求徐某向黄女士退还购房款59万元及合同违约金4万元,但张先生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 委托代理,房产被高价转卖 2011年4月底的一天,刘女士与简小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出售一套小户型住房,成交价为43万元。收到购房款后,刘女士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授权简小姐代为办理该房屋的出租、出售、过户等手续。公证完之后,刘女士把房屋及产权证交给简小姐,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日期。 两个月后,简小姐将刚买到的房子以54万元高价转手。刘女士听说后,就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终止委托声明》,要求终止简小姐对该房屋的代理权,要求简小姐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简小姐只想转卖,不愿过户,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打起了官司。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法官认为,刘女士单方终止委托公证的行为属于违约,应返还双倍定金和全部购房款。简小姐需将住宅及室内装修等原样返还给刘女士。 说法:公证交易房产风险大 “公证交易房产,买卖双方都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培芳法官说,一房两卖甚至多卖,是公证交易中最大的隐患。一旦购房人一房两卖,拿到钱后“人间蒸发”,或者挥霍一空,那么,卖方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需要和购房人共同承担被骗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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