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张海春
一、案情介绍
2013年3月份,XX公司总经理章某以电话联系方式要求郭某提供枸杞苗,商定每株按0.8元计价,数量按实际收到数额结算。随后,郭某收购宁夏中宁县鸣沙镇村民XXX等的枸杞苗,并向XX公司的苗木基地提供枸杞苗2620000株。期间,XX公司支付购苗木款24600元,尚欠1850000元。现XX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欠款,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苗木款1850000元。
二、原告诉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苗木款185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春律师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只有24600元并非原告所说的尚欠1850000元。被告要求开具的发票也只是24600元的,且到现在也没看到原告提供的发票。原告主张1850000元的苗木款,应当出示欠条或者被告出具的收到2620000株苗木的收据,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诉求。
四、法院意见
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购买2620000株树苗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无口头买卖协议。2620000株枸杞苗是否发送及是否收到该枸杞苗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次,原告未提交2620000株苗木向XX公司交付的证据或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审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原告承担。
北京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