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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律师
王静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案

其他2017-03-29|人阅读

案情简介:王某(原告、上诉人)与李某(被告、被上诉人)于90年代结婚登记,后居住在西安市某小区,婚后育有三子女均已成年,李某在近几年常常对王某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王某忍无可忍随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多次去李某、王某家里调解处理家暴。王某为了给子女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对这个婚姻的重视,一直在忍让、退让,但是2016年8月份李某的家暴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家中物品被打砸,随后王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王某不堪其家暴,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财务损害赔偿金);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诉讼概况:在受到王某委托后,向其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管辖法院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即户口本或身份证信息)或者经常居住地(如居住证、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提醒各位遭受到家暴的当事人,在遇到家暴时一定要注重搜集相关证据,报警或者拍摄视频,本案当事人在遭受到家暴时的做法就比较正确,报警处理即制止了被告的暴力行为,又为举证被告家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所以说离婚诉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比较慎重,如果一方坚决不离婚,法院很难判决离婚。因此如果当事人要诉讼离婚一定要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才有可能达到你的离婚的诉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本案中家暴作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一审中被告反复无常,同意离婚与不同意离婚来回的转变,明显就是以不同意离婚威胁原告进行让步,以达到自己无理的要求。在我对被告进行发问中,被告也确认同意离婚但是要求财产全部归自己。面对被告无理请求,也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告知办案法官被告已经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但是一审法院考虑到离婚案件的慎重,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我们对此判决表示不认可,在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诉求,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莫大侵害,因此在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发回重审: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且被告在二审中也同一审一样,同意离婚但是依旧无理的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经过我对案件发表的代理意见,法官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二审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被告无理要求的惩治,因此一旦在离婚诉讼中一定要注重对证据的搜集,从而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律师观点:离婚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处于若方的当事人为了摆脱不幸的婚姻往往会作出让步,从而使得被告往往在一审中以不同意离婚胁迫原告,本案发回重审具有重大的意义,发回重审之后法院会更加的注重保护弱势群体,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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