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于海亮律师
于海亮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2015-12-02|人阅读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

申诉人:李某,女,30岁,某超市理货员,合同制员工。

被诉方:某超市

李某系某大学大专毕业生,毕业后在某超市从事理货工作,并与超市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李某向超市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超市负责人事管理部门领导表示同意并答复李某过一个月后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一个月过后,李某手持新单位的商调函找到超市要求办理离职及档案转移等手续时,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突然提出:“你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训费1200元,然后才能办理离职转档手续。”李某认为,与超市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超市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超市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超市根据其制定的《超市员工须知》第8条“凡到超市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李某与超市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超市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李某不在超市工作,则应赔偿超市培训费1200元。在此以后,李某又多次与超市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离职转档,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职手续。对于超市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超市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李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本期问题:

1、《超市员工须知》第8条对李某是否有约束力?

2、李某能否终止与超市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1、《超市员工须知》是在该超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半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纯属超市单方面的意见,其中第8条“凡到超市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超市以此为由要求李某与超市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1200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职工或公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超市员工须知》第8条只是超市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李某没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与某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二年期限届满,李某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超市应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不得为李某设定新的义务。

本案的实质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超市员工须知》),违法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李某与某超市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超市员工须知》规定的“至少应服务五年”因与之抵触而无效。劳动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续订也不例外。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1) 当事人双方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的,都只能产生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2) 严格来说,合同内容(除合同起止期限)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然而,合同主要内容与原合同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3) 当事人须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就合同续订后的期限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方的意志,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一续签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一项例外,以鼓励劳动者通过长期连续工作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并适当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