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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春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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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案成功辩护

刑事辩护2013-04-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某,女,系古玩商贩;王某,男,与张某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共同在某综合商场一摊位经营古玩生意。2011年4至5月,张某虚构身份和古玩来源等事实,先后向何某、李某售卖自称为真品的古玩共计200余件,所得价款共计50万余元。后何某、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张某、王某所售古玩皆为赝品,涉嫌诈骗,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发出通缉,并于2011年7月,逮捕张某,王某尚在逃。公安机关先就张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判决,张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后张某上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

2012年7月,王某被捕,后委托我方作为其审判阶段辩护人。

公诉机关意见:

王某涉嫌诈骗罪,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与张某构成共同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我方辩护意见:

王某虽然与张某存在同居关系且共同经营古玩生意,但在张某实施诈骗过程中仅起到辅助和协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王某在犯罪后及时退还被害人款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王某系初犯,并具有悔罪表现;综上, 应比照张某减轻处罚。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系从犯,并且具有退赃、悔罪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评析:

我方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后,多次会见王某,并查阅大量案卷材料,深入了解、分析案情,继而确定辩护意见和思路,特别是在与王某的会见中,了解到其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不足、坚称自己根本就没有违法、要求无罪辩护的意见后,多次耐心地的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家庭关系等角度与其沟通,使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了基本认识,并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 ,这对其量刑产生了积极的有利影响,从而使得我方能够更好地向法院提供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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