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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晓佳律师
陶晓佳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物流公司未如约建冷库,近百家商户被坑

其他2013-04-18|人阅读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 众多欲从事冻品交易的商户,基于上海某农产品物流公司建造冷库的承诺,而与其签订《市场进场经营合同》,并如约支付了租金及卫生费、治安费等若干费用。但是,该物流公司并未如约建造冻品经营所必需的冷库,导致商户无法进场经营。

代理情况: 本律师受众商户委托起诉,要求该物流公司返还商户的租金及已支付的卫生费、治安费等费用,并赔偿商户相应的利息损失,获法院支持。

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11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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