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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向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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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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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承租人可否参与分配拆迁安置费?

房地产2014-03-26|人阅读

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过修缮,可以参与分配拆迁安置费吗?【案情】200010月,xx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市工作。为解决住房问题,xx在网上发出租房启事。xx夫妇恰逢要去美国探亲,2年内其住房将闲置不用。xx夫妇在网上看到xx的租房启事后当即与xx联系,愿意出租自己的住房给xx,双方经协商达成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自20001030日至20021030日。随后xx夫妇出国,xx搬入该房居住。20015月,xx结婚,、对此房进行了简单装修,花费装修费3000元;20028月,该市降了一场罕见的暴雨,此房一面墙体倾斜,房顶也出现多处漏雨。于xx自费请维修队对房进行修缮,花去费用8000元。20029月,市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决定开发建设生活住宅小区,xx住的房屋就在拆迁范围之内。200210月,xx夫妇回国后与拆迁人某开发公司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是xxL莱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发生争议。xx认为自己是被拆迁人,,应当得到全部拆迁补偿款;而xx认为,自己是承租人,房屋拆迁导致其必须搬迁,xx应分给其一部分搬迁费及经济损失补偿。另外,xx认力自己对该房屋进行过装修和修缮,自己的劳动使此房的市场价值得到提升,所以拆迁补偿款应有自己的一部分。双方因此争执不休,最后xx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xx返还拆迁补偿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的对象仅仅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可以协商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或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向其支付部分搬迁补偿费。所以,本案中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仅有xx夫妇,不包括承租人xx。至于xx为出租方所作的贡献和支付的费用,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驳回xx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中,xx认为自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装修和修缮,提升了该房屋的价值,因此应分得xx夫妇领取的部分拆迁补偿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虽然拆迁的货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而xx的劳动和贡献实质上提升了该房的市场评估价,但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成为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房屋拆迁朴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所以xx对拆迁补偿款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不过,xx此房付出的经济代价可以从租赁合同等渠道获得补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的修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费修缮并要求出租人偿还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通知或等待出租人修缮的,承租人应当自行修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因为此行为已经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受益人应当支付无因管理者因管理财产而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此项请求是基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与本案的拆迁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法院不予受理,xx可以另行起诉。此外,就装修费来说,是否可以请求出租人支付要看租赁合同的约定。因为此项花费的目的不像修缮费那样,是为了维护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增加财产的使用舒适性,因此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出租人对装修费不予补偿。如果装修费极大地提升了房屋的市场价值,法院也可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继续使用这一装修成果的出租人支付部分费用以示补偿,但是这些都不是本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xx只能另行起诉。【专家提示】虽然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过装修、修缮,但他不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参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承租人支付的装修、修缮费用,只能通过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向出租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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