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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诉利民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2013-04-24|人阅读

敖某诉利民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

核心提要: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并导致事故要求赔偿,经销商称车辆由正规厂家生产并经车管所检验合格后销售,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敖某于2011510日与利民公司签订购买一辆微型客车合同(利民公司未提供合同),其后, 利民公司到相关部门为敖某代办各种车辆落户手续。2011515日下午1830分左右,敖某交付购买车辆款人民币50469.00元,利民公司向敖某交付了相关的车辆落户手续及微型客车,敖某将车辆开出利民公司处不久后在正常行驶中发现车辆出现方向盘摆动、整车晃动不稳定的情形,便折返至利民公司处,但此时利民公司已关门停止经营。第二天敖某便到利民公司处要求换车或退车,但利民公司以车辆已办理落户为由,拒绝了敖某的要求。其后敖某在20115月至201110月期间多次要该车的指定维修点对该车辆进行维修,但均不能解决车辆出现的上述问题。敖某就车辆问题多次与利民公司交涉,但利民公司均无理拒绝敖某。在双方发生纠纷期间,2011711日上午910分,敖某驾驶前一天则做完车辆保养的微型客车正常行驶在昆曲高速公路K350M时发生交通事故,共造成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9868元。敖某起诉认为利民公司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购车款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律师作用:

本律师代理案件后,立即组织着手搜集有关证据,递交起诉状,并向法院提出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并在庭审现场运用“高度盖然性”理论进行车辆缺陷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辩论,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建议,做出判决。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该涉案车辆的原底盘一直存在“方向左右严重摇摆”的故障,存在安全隐患。即使利民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此鉴定结论,并且该车辆已经在利民公司指定的维修服务站进行了多次修理。对于敖某主张赔偿2011711日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鉴定结论表明此车存在安全隐患,而且该隐患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因此,该交通事故与车子质量缺陷间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利民公司退还敖先生购车款44万余元及赔偿敖先生其他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敖先生遭遇的“问题车”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件。虽然目前汽车三包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但是此案还是可以从我国的《合同法》、《质量法》等法律条款中找到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案中此汽车存在“方向左右严重摇摆”的故障,此故障不但决定着车主能否正常使用,更关系到整个交通安全的问题。因此,敖先生有理由要求经销商退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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