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委托律师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主张有近百万元共同债务要求分割。
律师观点:
1、原、被告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合,长期分居生活,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果,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当予以允准。
2、被告主张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等共同债务近百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
办案结果:
1、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法院认定被告提出的近百万元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通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原告实现了离婚的目的,并摆脱了被告主张的近百万元“共同债务”,避免了大额经济损失,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诉讼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