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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莉莉律师
万莉莉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一方获得赔偿

其他2013-05-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生育一女,2005年以张某的名义在广州某城区购买一套三居室二手房,一次支付房款50万。婚后张某经常无故辱骂殴打王某,特别是喝酒后,下手更重,王某经常被打得遍体鳞伤,开始王某怕影响,不敢声张。2007年8月,张某再次酒后殴打王某,王某实在忍不住了,乘张某手松,跑出家门,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委托医院鉴定王某的伤情,处罚教育了张某。王某回家后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之后一直与张某分居,2010年张某在王某娘家把女儿带走。2011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答辩称,不离婚,自己要抚养孩子,房子已卖,钱已没有了,没打过王某,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争议焦点:1、是否存在家庭暴力;2、王某应否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经过本律师从多处调查取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法院判决:1、判决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2、判决张某向王某支付房屋市价(评估鉴定价为120万)70%。3、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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