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 房产登记被撤销
张某与妻子于1988年经向村委会申请,经所在乡镇主管部门批准,在户籍地建房1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张某,房屋一层。儿子张甲成家后,与张某共同生活。2003年,张某家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将房屋加层为二层,房屋面积合计240平方米。2012年,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张甲模仿张某的签名,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14年,在村委会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张某得知这一事实,向张甲提出异议。张甲不予理睬。张某委托律师将所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诉至法院。经审查,张甲不具备申请人资格,将房屋登记在张甲名下,房屋登记主体和所有权错误。为此,被告将房屋登记撤销。张某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对房屋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