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概况
案件概况:xx村委会系福建省长汀某红山xxx村至苏竹村xxxx村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发包人,2018年12月11日福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2019年3月28日,xx公司与xx村委会签订《长汀某红山xxx村至苏竹村xxxx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村委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xx公司施工。2019年4月16日xx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何某良,并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合作协议》,何某良与翁某鉥、陈某合伙承包涉案工程。2020年1月8日,翁某鉥、陈某作为劳务分包人将涉案工程B段分包给郑某才施工,并与郑某才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郑某才施工完毕后,因xx村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郑某才尚有工程款1315461元未支付。2022年1月郑某才向福建省长汀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xx公司、何某良、翁某鉥、陈某共同向郑某才支付工程款131546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xx村委会对xx公司、何某良、翁某鉥、陈某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义务。长汀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闽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xx公司、何某良、翁某鉥、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郑某才支付工程款131546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xx村委会对xx公司、何某良、翁某鉥、陈某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义务。三、驳回郑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郑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该判决,委托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上诉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律师的上诉理由主要为:1、xx公司没有与郑某才签订任何合同,不是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郑某才只能起诉翁某鉥、陈某、何某良,不能起诉xx公司。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违法分包人是翁某鉥、陈某,不是xx公司, 郑某才起诉xx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明显加重xx公司责任,显失公平。本案纠纷的起因是xx村委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总价约2260万元,但xx村委会至今仅支付了10312970元,尚有12287030元未支付,造某翁某鉥、陈某未能支付郑某才工程款。xx公司作为与xx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予了何某良、翁某鉥、陈某,不但没有载留一分工程款,甚至还垫付了30多万元,已履行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判决xx公司与何某良、翁某鉥、陈某共同向郑某才支付工程款,明显加重xx公司责任,显失公平。
最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吴律师的上诉理由,认为xx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郑某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一审认定xx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无法律依据,并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闽08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长汀某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二、何某良、翁某鉥、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郑某才支付工程款131546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郑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