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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兰运律师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申XX犯聚众斗殴罪,被宣告缓刑。

刑事辩护2013-09-12|人阅读

XX犯聚众斗殴罪,被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201182413时许,犯罪嫌疑人苗XX在南庄码头车场驾驶车辆时不慎碰坏了申XX之兄所驾车辆的倒后镜,申XX之兄在向苗XX索要赔偿时,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其中,申XX之兄纠集申XX等四人,苗XX纠集等九人在XX码头进行聚众斗殴,斗殴中造成双方人员中各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申XX之兄及申XX为轻微伤、苗XX轻伤。到当天晚上22时许,申XX之兄以要报销医药费为由纠集了申XX等八人欲找苗XX索取赔偿。在索要过程中,申XX等人与苗XX等人先后两次进行聚众斗殴,致使苗XX被打伤住院,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以上。2011825日,申XX、苗XX10人均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

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申XX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辩护观点:

一、申XX在本案中被打致轻微伤,也是受害者,对方人员的伤害并非由申XX实施所致;

二、申XX在案件中也是被其他被告人纠集去了现场,在现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案件发生后,申XX及家属与对方家属多次沟通,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给对方家属,得到了对方家属的谅解;

四、申X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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