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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达兴律师
严达兴律师
广东-佛山
主任律师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X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21-02-23|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X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19年3月1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为人民币37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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