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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潮律师
吴潮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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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夜游船赏月三人溺亡船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辩护2014-06-28|人阅读

【案情回顾】

20137月,李某自购西湖淘汰游船一艘用于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南湖水域捕鱼抓虾。同年919日晚,李某与张某及秦某、黄某、胡某5人相约到南湖承该艘游船赏月,李某在明知船员超载、未确认船员水性且未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设施的情况下,仍同意众人上船并将船只驶往南湖中央水域。后因黄某、胡某在船上玩耍打闹导致船只失衡侧翻。在游船侧翻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实施了救援,但未能将其救起。二人上岸后立即报警求救。最终,秦某、黄某、胡某三人溺水死亡。

【律师办案】

2014117日,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吴潮、李燕律师接到余杭区司法局的通知,被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审前的会见以及查阅案卷材料后,在庭上,李燕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没有异议;2、李某有从轻、减轻情节:①主动归案,系自首;②三被害人均有过错存在;③落水后及时进行了施救;④系初犯、偶犯;⑤能自愿认罪并积极悔罪。

另外,其中两名死者家属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各自提出的36.1万余元赔款请求。李某在庭上表达了悔罪和歉意外,表明自己无任何家产,也联系不上家人,只希望早点出去挣钱,以赔偿被害人家属。

事后,审判长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即判决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一、李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李某已经预见到驾驶超载且未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措施的船只可能对他人产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开船至湖中央,后因船只失衡侧翻而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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