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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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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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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律师亲办案例之:村干部被指控贪污,法院最终判决无罪

刑事辩护2020-06-27|人阅读

张峰律师亲办案例之:村干部被指控贪污,法院最终判决无罪

张峰律师按:我国无罪案例少之又少,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本案是笔者亲自办理的一起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村村干部被指控在本村征地过程中贪污的案件,通过努力,该案最终认定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

根据石家庄市藁城区监察委(原检察院反贪局)侦查,藁城区某村书记、会计在高铁路过该村,进行征地过程中,通过虚报村民户数等方式,套取高铁补偿款100余万元,套取的款项用于处理村务。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分六次,采取虚报村民户数等方式,从藁城开发区(该村隶属该开发区,相当于乡镇一级)申请支取石济高铁客运专线赔偿款。

相关指控包括:(一)2014年,石济客专项目临时占用该村18亩土地,临时占地补偿费共计112500元已汇入该村会计账户,其中该18亩土地中有13.67亩为村集体土地,没有村民耕种,但该13.67亩土地被村支书、会计虚构村民名义向高铁报账。

(二)2015年4月,该村在向开发区申请支取占地赔偿款时,在

(三)2014年10-11月间,该村向开发区申请支取占地赔偿款时,村干部通过虚报村民的方式,“套取”款项51万余元,用于处理村务。(方式同第二项)。

(四)2014年11-12月间,该村向开发区申请支取被征用地块内附着物补偿款时,虚报村民刘某某等人,支取附着物杨树、槐树、氨水坑等折款6万余元。支取款项用于村务。

(五)2014年12月间,该村向开发区申请支取青苗补偿款时,虚报村民郝某某、王某某等18人,支取青苗款5万余元。套取款项用于处理村务。

(六)2015年间,高铁临时占用该村边角地,由开发区委管会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该边角地中有村集体未发包出去的土地(由于无法耕种),该部分土地补偿款,由村干部们商量,通过虚报村民的方式,将款项套取出来,用于处理村务。

对案件的分析: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为:村干部通过虚报村民人数,从开发区农经站套取出款项,而款项属于征地补偿款,故构成贪污罪。套取的款项用于村务,未被村干部中饱私囊,属于从轻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理。

本案经过辩护律师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分析如下:

1、高铁征地面积是通过卫星测量加地面测量相结合的方式测算的,高铁占用本村多少亩地是一定的,是不可能做假的——这一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也不否认。就本案来讲,高铁不论是临时占地,还是永久性征地,其占用该村的土地亩数是没有差错的。因此,高铁方面没有额外支出征地补偿费用。

2、地上附着物也是如此,不论是青苗、树木、还是机井、氨水井,高铁方面与开发区、村三方在经过现场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3、本案的一个特点是该村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有的被村民承包,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边角地、三角地、河沟低洼地,无法耕种,因此无村民承包耕种,处于荒地状态,但仍属于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占用后仍然按政策给予补偿。补偿款由高铁方面汇入开发区农经站。

4、由于村级财务制度改革,原来由村里自己管理自己的财务,后村级财务上收到乡镇一级,由乡农经站代管村级财务,即所谓的村财乡管,村里花钱需要到乡农经站申报。具体到高铁征地占地补偿,是由高铁建设方将补偿款支付到该村的上一级即藁城开发区农经站账户。然后由该村按照补偿方案,以被征地村民名字、征地数量、领款金额制作表格,上报农经站,领取款项后发放。而除此之外,未被村民承包的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被占用和征用的补偿款,留存在了农经站。

5、由于该村涉及征地、拆迁等等众多事项,造成村民进京上访较多,村干部为了维稳需要,派人进京截访。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偶尔也需要进行一些销号,但这都需要费用。由于村财乡管,到农经站去支取款项要由正当的名目,但截访肯定是不能入账的。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需要报销,也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正常记账。因此,村干部商量,将上述款项采取虚构村民的方式领取出来,用于上述事项的办理。

分析结论:通过上述分析可知,(1)所谓的村干部通过虚构村民的方式套取高铁征地补偿款是不存在的,高铁方面没有因为村干部的虚报村民人数而多支出土地补偿款。(2)村干部们虚报村民户数套取出来的款项,本就属于该村集体的财产,只是由于村财乡管,花钱不方便,有些项目(比如截访)不能入账,只好采取这种方式将钱取出来。

对贪污罪的分析:

一、主体问题,村干部是不是贪污罪的主体?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时,其可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待。因此,本案村干部在涉及征地费用补偿方面,如果有贪污行为则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二、钱款没有被村干部占为已为,可否认定为贪污罪呢?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套取出来的款项,全部用于村务,没有被村干部据为已有,中饱私囊。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因此,钱款没有被村干部私分,占为已有,不影响贪污罪认定,只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那么,本案能否构成贪污罪呢?

虽然村干部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而钱款没有被侵吞占有也不影响定罪,但本案仍不构成贪污犯罪。理由:

首先:高铁建设资金属于国有资金,如果套取该资金定然构成犯罪,但是如前所述,高铁占地征地和对附着物补偿,都是经过测量、评估的,被征、占的土地是实际存在的,高铁方面支付给该村的补偿款是不存在问题的。

其次:问题出在村干部“套取”的款项的性质 如前所述,有村民承包的土地,支取出来发放给了村民,但没有被承包的土地的补偿款,属于村集体财产,如果村委会处理村级事务需要,是可以支取的。只是向农经站履行相应的手续即可。

第三:由于截访、慰问上访户不是正当的——至少是上不了台面的村级事务处理,因此其不可能以到北京截访为由在农经站申请到款项。因此只好采取发放补偿款的方式,虚构村民名单“套取”出来。但这只是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违纪行为,没有侵害到刑法保护的法益,没有触犯《刑法》。

因此,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犯罪,其行为没有侵害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后续:藁城区法院宣告无罪后,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后,仍然认为不构成犯罪,鉴于此种情况,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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