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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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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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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与保险公司调解的案例

损害赔偿2017-04-27|人阅读

交通事故中与保险公司调解的案例

2012年4月5日,被告杨某驾驶在第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出租车沿槐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大街,右转弯遇原告乔某骑自行车沿槐安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往和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左踝、背部软组织损伤,共住院36天,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经石家庄市桥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乔某聘请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张峰律师代为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询问,原告及被告和保险公司均同意调解。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保险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2012年10月12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0000元。

二、被告杨某在2012年9月28日前赔偿原告鉴定费及CT检查费共计1600元。

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1199.5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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