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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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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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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诉张XX离婚纠纷

离婚2015-03-09|人阅读

石XX(女)与张XX(男)于2005年10月结婚,婚后由于石XX工作地在乡下,只有星期六和星期日回家,平时在单位宿舍居住。石XX下班后经常赔单位领导出外面喝酒应酬,久而久之,便于一些领导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起初张XX并未知晓。后来,张XX的朋友看到其妻子石XX与其他男人出没于提出异议,两人因此经常吵架,甚至打架,有一次石XX被打伤住院。事后,为了婚生子着想,两人重归于好。但好景不长,石某某为了讨好单位领导以便升职,常与本单位政法委书记吴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张XX得知后,曾经多次劝告,但石XX仍然不改。2013年1月,石XX搬东西到单位宿舍住,临走前留下净身出户的一句话:房子和所有东西都归你,我们离婚吧。但张XX为了仅仅六周岁尚还年幼的儿子着想,没有同意离婚。直到2014年5月份,女方石XX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房子归其个人所有,婚生子跟随其生活,张XX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她向亲戚的朋友借的债务张某某承担一半。此时,张XX再也无法忍受,在诉讼过程中,张XX得知其妻子石XX与与本单位政法委书记吴某某于吴某某房内姘居的情况后,与2013年6月将他们捉奸在床。拍下照片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判决:1.离婚;2、婚生子跟随张XX生活,石X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其使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4万元。二审法院调解结案,1、离婚;2、婚生子跟随父亲张XX生活,石XX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学费和医疗费凭发票双方个人承担一半;3、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张XX使用直至获得房产证为止,分割房产届时另行起诉;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石XX9万余元债务由石XX归还,以张XX个人名义借的4万余元债务由张XX归还。

本律师代理男方张XX第二审诉讼,案号:(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986号。本律师成功调解了有利于被代理人张XX的结果。

评析:由于第一审被告张XX没有提出反诉,二审主张权利的,依照法律规定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告知另行起诉,不利于维权。如果二审调解不成,就意味着维持原判。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但迄今5年仍未获得房产证,依法不能予以分割,只能判决归一方使用。但在一审,张XX并未提出反诉,致使其在二审出于被动局面,本律师通过调取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说服对方,使得财产问题得以在二审解决,避免诉累。但张XX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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