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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多律师
陈多律师
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准逮捕案

刑事辩护2015-03-20|人阅读

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准逮捕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12-2013年,刘某受王某之邀,多次与王某到浙江温州、河北保定等地“接车”,至2013年案发,刘某与王某共“接车”五辆,其中一辆本田CRV,两辆帕萨特,两辆奥迪A6,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五辆车皆系被盗车辆,是王某低价“租”来,且不能提供“上家”。颍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二人刑事拘留,拘留期满后报请颍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妻子在接到拘留通知后便立即为刘某委托辩护律师,本律师接受刘某妻子的委托后,通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及详细的了解案情,认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随后,本律师便起草辩护意见书提交到颍泉区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涉案车辆系被盗车辆,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通过本律师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颍泉区检察院最终以本案证据不足,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颍泉区公安分局收到不予批准逮捕通知后,对刘某予以撤案、释放。本案中,刘某因交友不慎,险遭牢狱之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或不予起诉。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以免错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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