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慧燕律师
陈慧燕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退伙后未依约退还股金,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股金二十余万元

债权债务2017-09-26|人阅读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粤0 4 9 1民初XXX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被告:罗某某 原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被告罗某某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2 0 1 7年6月1 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 0 1 7年7月2 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原告黄某某和 原告张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燕、被告郝某某、被告罗 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 款人民币2 2 7 5 0 0元;2、请求判决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 原告支付自2 0 1 7年5月1 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逾期还款利息,现 暂计算至2 0 1 7年6月1 5日约为9 2 9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 偿还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律师费人民币1 4 4 0 0元;4、请求判 决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 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黄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系夫妻,被 告郝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夫妻。罗某某为澳门某某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伙人之一0 2 0 1 5年8月初,黄某某与 罗某某协商, 由黄某某出资港币1 5万元向罗某某购买加达公司. 10%的股权,后双方协议出资额变更为人民币2 0万元,黄某某可 随时撤出上述投资款项。黄某某通过妻子张某某账户向罗某某妻 子郝某某账户与2 0 1 5年8月1 1日转账支付人民币5万元,2 0 1 5年 1 1月5日转账支付人民币1 5万元。 2 0 1 7年4月1 9曰,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欠款及还款事项 约定协议书》,确认两被告应返还两原告上述投资款人民币2 0 万元,且两被告还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2 7 5 0 0元。双方约定, 两被告应于2 0 1 7年5月1 5日前向两原告一次性还清款项人民币2 2 7 5 0 0元,逾期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截至两原告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按协议约定偿还款项。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起诉至法院。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是投资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现在两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起诉两被告,是不合理的。两被告在去年七月已经跟原告协商过,两被告也承诺会还款,只是因为资金问题,会分批偿还。之前协商的成果是,如果两被告每个月无法按期偿还本金,两被告愿意每个月支付利息给原告,直到两被告完成在澳门的诉讼,收到了工程款,两被告再还钱给原告。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系夫妻,被告郝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夫妻。 2 0 1 5年1 1月5日,原告黄某某、被告罗某某、案外人周某某、刘某某签订《合伙契约书》,约定上述四人各持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10%(即HKD$150, 000)、40%、25%、25%的股份。同日,原告张某某向被告郝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 5 0 0 0 0元。另外,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记录,原告张某某在2 0 1 5年8月1 1日取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转账业务回单和取款业务回单上均用手写俸记载“此款应作为10%股权投资之款项。" 2 0 1 7年4月1 9日,两原告和两被告签订《欠款及还款事项约定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内容:欠款人罗某某系原澳门某某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达公司)合伙人之一,罗某某协同加达公司其他合伙人一起,与黄某某签署了一份合伙契约 书,约定如下内容:黄某某出资1 5万港币(后调整增加到2 0万 元人民币),持有某某公司10%的股份。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 人郝某某均确认上述款项人民币2 0万元已经收到,双方协议投 资合伙人黄某某可任意时间撤出所投款项。对于上述借款,欠 款人罗某某和欠款人郝某某均确认收到,且确认此项欠款真实 存在,还没有偿还。双方还确认除欠款人民币2 0万元之外, 尚拖欠黄某某的工资人民币2 7 5 0 0元,即截止到2 0 1 7年4月1 3日, 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郝某某一起拖欠张某某及黄某某夫妻共计人民 币2 2 7 5 0 0元, 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人郝某某均承诺在2 0 1 7年5 月1 5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未还清全部款项,则按照当期中国 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欠款人未偿还的款项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并且出款人张某某及黄某某夫妻,可直接向中山市法院或 澳门当地法院或香港当地法院起诉,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 法律后果, 由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人郝某某自行承担。 截至法庭辩论结束之时,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罗某某为香潜特别行政区居民,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 定,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是合同纠纷, 两原告和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内地, 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欠款及还款事项约定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欠款及还款事项约定协议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两被告已构成违约,两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两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人民币2 2 7 5 0 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欠款及还款事项约定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在珠海法院起诉时须赔偿律师费, 因此,两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某和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黄某某和原告张某某的欠款人民币2 2 7 5 00元; 二、被告罗某某和被眚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连带计付前述欠款人民币2 2 7 5 0 0元自2 0 1 7年5月1 5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利息给原告黄某某和原告张某某;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和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 4 7 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34. 14元,合计人民币4205. 14元, 由两原告负担人民币2 5 0元, 由两被告负担3955. 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郝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罗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