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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洪超律师
郝洪超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在建筑工地受伤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工伤2014-02-12|人阅读

在工地受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2年5月21日原告杨某在青岛某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致残,事后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杨某将领班张某、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B劳务有限公司、青岛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该事故的事发工地建筑商是青岛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是青岛B劳务有限公司,而该工地实际分包公司是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无资质签订劳务合同,所以挂靠青岛B劳务有限公司,领班张某带领原告杨某干该工地的部分工程。

该案经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本班组全体职工的代表与被告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实际雇主,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应当对原告因该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B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名义上的用工单位,负有管理注意义务,其应与被告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因该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商青岛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这类案件有至少两种案由,一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在建筑工地受伤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如果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赔偿责任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如果分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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